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这是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来首次全面修订,被称为“三十年来大修”。新法共8章96条,于202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行仲裁法已实施30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业态的发展,原有制度在可仲裁范围、机构定位、国际规则衔接等方面面临挑战。此次修法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的决策部署,解决实践突出问题,对接国际通行规则。
亮点一:在线仲裁正式入法
新法第11条明确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且,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否则原则上可以进行在线仲裁。
以前在线仲裁虽然实践中存在,但法律地位不明确。现在立法确认了它的合法性,而且采用“默认在线、反对例外”的模式,大大提升了仲裁的便捷性。2024年,全国已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过网络在线仲裁案件。
适用建议:如果您觉得案件复杂、证据原件需要当面核对,或者不擅长使用网络,一定要在开庭前明确书面表示反对在线方式,要求线下开庭。否则,仲裁庭可能默认采用在线开庭。
亮点二:没签书面协议也可能构成仲裁协议
新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方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通俗讲,就是即使双方之前没签过书面仲裁条款,但只要被申请人按时参加了仲裁程序,并且在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管辖权提出异议,那么法律就“视为”你们同意了仲裁。这叫“默示仲裁协议”或“禁反言原则”的立法确认。
对申请人的意义:如果对方应诉了且没提异议,可请求仲裁庭进行提示并记录,从而固定管辖权,防止对方事后反悔。
对被申请人的警示:收到仲裁通知后,如果不想仲裁,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旦开庭没吭声,就等于接受了仲裁,之后不能再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裁决。
亮点三:仲裁庭也能审查自己的管辖权
新法第31条首次将“仲裁庭”纳入有权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定主体。以前只能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审查,现在仲裁庭组成后,也可以直接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
这一规定只是“有限引入”,即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庭决定,另一方又向法院申请裁定,最终还是由法院优先决定。“法院优先”的原则虽未完全改变,但赋予了仲裁庭更大的程序主导权,与国际惯例接轨。
亮点四:引入“仲裁地”概念
新法第81条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仲裁地”制度。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没有约定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规则也没规定的,由仲裁庭按便利原则确定。
仲裁地决定了仲裁裁决的“属地原则”及“适用法律”原则,即裁决由哪个法院监督(撤销);适用哪个国家的程序法;尤其在涉外仲裁中,为裁决的能否顺利依据《纽约公约》在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五:特定领域放开“临时仲裁”
新法第82条创设了“特别仲裁”制度。两类涉外纠纷可以在机构仲裁之外,选择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即涉外海事纠纷及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等特定区域内设立的企业之间的涉外纠纷。这是中国首次在立法层面承认临时仲裁,虽然适用范围有限,但标志着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重要突破。仲裁庭组庭后3个工作日内需向仲裁协会备案,以确保规范。
亮点六:保全手段更丰富——行为保全来了
新法第39条、第58条将保全类型从单一的财产保全,扩展为“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三位一体,并明确规定了仲裁前可向法院申请保全。
亮点七:仲裁庭调查权增强,取证不再“干瞪眼”
新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这为仲裁庭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破解了以往向银行、行政机关等第三方调取证据时因无强制力被拒的困境。
同时,新法第8条、第61条新增诚信原则和防范虚假仲裁条款:仲裁庭发现当事人捏造事实或恶意串通进行虚假仲裁的,应当驳回其仲裁请求。这对打击虚假仲裁、保护案外人权益意义重大。
其他实用变化:
撤裁期限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为3个月(自收到裁决书起),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稳定法律关系。
仲裁员披露义务:仲裁员存在可能导致当事人对其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情形的,应当书面披露;不再具备任职条件的,仲裁机构应当除名。
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允许当事人约定由各自选定的仲裁员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更加尊重意思自治。
仲裁机构性质明确:明确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要求健全内部治理,提高透明度。
写在最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在国际化(仲裁地,临时仲裁),便捷化(在线仲裁,保全升级),规范化(诚信原则,仲裁员披露)等方面迈出了坚实步伐,既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更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也对法律实务操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本文作者:阳川,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