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原《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本条是我国第一次确认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法谚有云:“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其构成要件是:
1、组织者组织的文体活动有一定的风险,例如蹦极;
2、受害人对该危险有意识,但是自愿参加;
3、受害人参加此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损害;
4、组织者、其他参加者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亦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通常表现为进入一定危险区域或从事一定危险性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
因为这些活动中风险行为大量存在。比如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正常现象,应在意料之中,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如果对方的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不属侵权行为,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在一方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也符合过错责任原则。
自甘风险规则让“被侵权人”不再受伤就有理、让“侵权人”不再有理说不清,只要“侵权人”遵守相关文体活动的规则,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再为“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买单。
因此,建议:一是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二是活动参与人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三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