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中,采取虚假、欺诈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消费者签订了合同,消费者应该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三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关规定,消费者在因欺诈等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署合同的,有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2、买到假货,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吗?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产品,不仅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商品未检验产生纠纷如何归责?
采用“推定”归责原则,消费者接收商品时应及时检验。《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实名制客票丢失后需要重复付款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5、在公共场所身体受到伤害,可以要求相应部门承担责任吗?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被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造成损害的,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应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机关等调查,查清责任人。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7、损害生命健康权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无效。生命健康权是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约定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8、一方违约,守约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9、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时,那些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有效吗?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10、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与《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相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将此表决比例降低到参与表决的业主“双过半同意”,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