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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对方违约,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时间:2021-03-18 10:28:17 文章来源: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 查看次数:18823 字号:【

【摘要】

中沛律师代理甲公司应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功胜诉,法院驳回对方要求退还租赁保证金等全部诉讼请求。

一、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陈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承租商铺、支付租金等合同各项权利义务,同时,陈某向甲公司支付12万元作为履约及房屋水电费保证金。2019年下半年,陈某开始拖欠租金。此后疫情发生,陈某也一直未支付租金。2020年4月,双方经过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签订了《交房手续》,甲公司对此前陈某拖欠的租金给予适当谅解和减让,双方对相关费用及保证金等进行了结算,房屋亦予以交还。2021年1月,陈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此前支付的租赁合同保证金1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及双方诉讼辩论

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是否应当退还陈某所交租赁保证金?

陈某主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并办理房屋交还等手续,甲公司应当在结算水电等费用后将保证金退还。中沛律师代理甲公司予以反驳,一是陈某违约在先,自2019年下半年起就开始拖欠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二是甲公司多次催促,发出缴费通知函,尽到了通知义务,陈某既不支付租金、亦表示无力支付任何费用,在此情况下,陈某向甲公司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甲公司考虑到陈某的自身困难及为了本公司及时止损,在与陈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减让其此前拖欠的租金并以其保证金用于承担支付义务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解除协议并办理交还房屋手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应当予以尊重;三是甲公司因陈某违约拖欠租金,以及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在疫情期间商铺闲置,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但也未曾向陈某主张过;四是陈某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租赁合同后,本已经解决了租赁问题,但是,事过一年陈某却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返回保证金,这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法律对此应当不予支持。因此,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签订交房手续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陈某认为交房手续约定的关于结算的内容是格式条款并主张应理解为结算水电费后退回保证金,甲公司认为双方经过协商解除已经结清,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符合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本意,结合租赁期间的履行情况,甲公司不予退还保证金,双方协商解除并结清,具有合理性。陈某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当在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保证金,理由不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中沛律师提示

租赁合同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有名合同之一,尤其是涉及商铺租赁,租金数额通常较大,而一旦由于市场变化或者承租人经营不善等原因,很容易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出租人则很可能遭受经济损失。通过专业律师的处理,完善协商解除合同的手续并结清相关费用,拟订有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可以帮助委托人最大限度地降低纠纷风险并争取适当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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