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者知识产权、技能诀窍、技术设备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作价评估取得该企业的股份的一种股东出资行为。《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并可以进行作价评估的技术可以作为股东入股的出资。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出资比例对企业享有所有权和分红的权利,并以认购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一、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
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可能存在的权利瑕疵主要有三类:
1、技术出资人并非拟入股技术的合法权利人,即不是适格的技术出资人。例如错误的将职务技术成果作为自己的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而侵犯了单位的权利。
2、技术没有确定的财产属性,存在权利瑕疵,从公司法的意义上讲只有具备财产权的技术才有可能进行出资入股,作为出资的技术财产,必须具备确定的和稳定的财产权利,技术出资人必须同时享有专利授权证书和保证该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没有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或者风险极小。技术成果还需具备一定的成熟度和实用性,能够有效的被利用、转化为生产力。
3、履行交付上的法律瑕疵,技术入股的权利不具备足够的法律保护,由于专利技术受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有效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公司以高额的股份换取专利资产后,不能依此得到专利技术所带来的独占市场的利益,在技术出资履行交付、转化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纠纷。
二、如何有效避免技术入股的权利瑕疵
要避免技术入股相应权利瑕疵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是不可能。
1、了解核实股东以技术投资入股涉及的知识产权的依法可转让性,是否享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类证书、是否可能存在瑕疵,如入股的技术是过期的专利、合同期满仍处于保护期内的专利、只能提供需要相互衔接技术群中的部分技术等,存在瑕疵的技术入股应要求技术出资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2、确定技术入股的作价,技术作价具有较大的弹性,可分为协商一致作价和委托评估作价二种,技术成果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技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相对性,会因为时间的变化、科研的发展,提供技术的价值会发生一定的增减,对技术进行委托评估作价一般也只能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参考,具体折合的价值仍然需要当事人之间讨论商议后最后定价。
3、在出资合同或者附加的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所出资的技术和其验收的标准,以及技术交付的约定。
4、明确约定出资技术股份份额及发生较大贬值情况下的风险承担,明确出资技术转化过程中的风险承担。
以上是针对“技术入股”的一些细节要求,也就是俗称的“技术活”,因此,如果涉及技术入股,最好还是由相关专业人士介入处理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