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特定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当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先缴纳首期出资,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二年内缴足。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
(七)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八)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九)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海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
6、有固定的公司住所。需提供房产信息、租赁合同。
二、设立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主管工商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认或共同委托认的授权书;(3)主管工商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进行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主管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3)公司章程;(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0)公司住所证明;(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以募集方式注册股份公司的,需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选举通过文件等;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注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须提交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