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社会经济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贯彻党和国家的领导,认真学习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指导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为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的妥善处理提供了重要依据。鉴于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形势日趋严重,特殊时期的劳动用工产生了新问题,为指导四川省内特别是成都地区广大企业在特殊疫情时期顺利复工,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邓鑫律师和孟洁律师结合四川省内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客户单位日常咨询的问题,对疫情时期内的企业复工、员工返岗及相关的劳动争议解决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与解析,并制作了本手册。希望协助广大企业保障疫情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并维护良好的劳动关系。
1、企业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复工?
虽然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规定“一、除全省行政区域内疫情防控必需(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原辅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等行业)、保障城市运行和企业生产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市政、市内公共交通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物流配送、物业等行业)、重点项目建设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应当积极采取防护措施,保证企业正常生产和营业。二、省内其他各类企业应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企业自身实际,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在确保员工的安全健康前提下,灵活安排、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有序组织复工复产。鼓励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方式开展工作。”但并没有就企业复工需要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而目前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也没有出台相关文件明确企业复工的条件。但根据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其官方网站“处室之窗”公布的《成都市经信局局长陈志勇:成都工业企业想“复工” 先满足5个条件》的文章可知,企业在满足下列五个条件后可以申请复工:一是没有来自疫区的职工,二是在蓉职工中,没有疫区旅行史或密切接触史。三是,企业为职工配备足够的个人防护用品。四是要创造条件,尽可能封闭管理,来减少人员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性。五是,企业还要落实好日常的防控管控措施,包括定期给职工检测体温,例如在开工以后,职工尽量在工作场所和住地活动,不要随意外出。
2、企业申请复工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就目前实践情况来看,成都市各区县都要求复工企业必须进行备案。目前备案由各区县商务局牵头,由各街道(管委会)负责具体落实。但由于各区县疫情防控情况不同,对于复工备案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大致需要的文件为《企业复工申请表》、《企业复工方案》、《企业员工健康状况申报卡》、《企业复工全员健康台账》、《回蓉返岗复工人员疫情防控信息采集表》等文件。关于各区县具体需要的备案文件建议详细咨询一下企业所在的辖区的商务局和街道办(管委会)。
3、企业决定复工时间后无法联系到员工怎么办?
由于目前四川省施行的是各企业自行决定复工时间,需要企业确定复工时间后再通知员工。目前部分顾问单位向顾问律师反映无法正常联系员工的情形(如电话关机、未接听来电、未回复工作消息等),针对此类情况,顾问律师建议各顾问单位按如下方式应对:
(1)建议确定好复工时间后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员工,以便为外地员工留足必要的路途时间;
(2)通知送达的方式建议先采纳电子送达方式:如向《劳动合同》中载明员工的电话号码发送短信、向员工的微信(特别是工作群)、QQ、钉钉、电子邮件等发送《复工通知》(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一《复工通知》)。
(3)若员工在电子送达的通知到岗时间内未到岗或48小时后仍未回复公司,建议可以向员工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员工的联系地址、身份证上的户籍地址以及公司知晓的员工其他地址邮寄书面的《到岗通知》,同时顾问律师建议顾问单位将员工手册或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一并邮寄给员工,并在邮寄单上请务必写清楚邮递的文件是“请XX于2020年X月X日到岗的《复工通知》及公司《员工手册》或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4、员工以疫情严重或公司存在传染隐患为由拒绝到岗怎么办?
首先建议给予员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告知员工虽然目前是疫情期间,但公司已得到相关部门同意复工的批复或文件(必要时候可以向员工出示),视为公司已经达到在疫情期间复工的条件,员工可以放心复工,以消除员工的恐慌心理;
其次,如果员工岗位性质允许,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再次,若与员工沟通无果后,可委婉的引导员工主动辞职;
最后,若员工既不愿意辞职,又不愿意到岗复工,又不履行请假手续公司可以按照内部相关劳动制度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理。
5、对于如何认定员工因疫情原因确实无法到岗复工?
一般来说,若员工存在如下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员工是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岗复工:
(1)员工来自疫区或存在疫区旅行史或接触史
可予以认定的证据:户口簿、身份证、飞机票、火车票、汽车票、ETC通行记录、加油票、酒店住宿发票或记录等。
(2)员工被隔离或被要求医学观察
可予以认定的证据:入院通知、隔离通知、留院观察通知等。
(3)员工所在小区、街道(乡、镇)、县(区、市)等因疫情原因封闭,禁止出入
可予以认定的证据:相关部门(文件的最低层级为县、区、市一级的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
(4)员工返岗的必经之路因疫情原因被禁止通行或交通工具因疫情原因停运
可予以认定的证据:相关部门(文件的最低层级为县、区、市)下发的文件。
(5)其他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到岗复工的情况
可予以认定的证据:建议根据实际情况据实认定,若认定存在争议,可向顾问律师进行咨询。
6、对于确因疫情原因无法到岗复工的员工如何处理?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此类员工公司是不能对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否则将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次,建议顾问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员工年休假、安排过往存在加班情况的员工补休或者与员工协商将无法到岗期间认定为无薪事假。
最后,若员工不能到岗复工的时间较长,建议顾问单位可与员工协商按照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顾问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例如成都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
7、员工到岗后以疫情原因拒绝出差怎么办?
从疫情防控的角度来说,减少外出和出差是有利于疫情防控的。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说,虽然目前处于疫情的特殊时期,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以疫情作为其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理由。事实上,目前确实存在疫情防控与劳动合同的履行之间的矛盾之处。因此针对此类情况,顾问律师建议顾问单位对员工以心理安抚、疏导、帮助和沟通为主,若确实无法沟通协调,再考虑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8、员工复工后,不遵守公司或政府的防疫防控规定怎么办?
若员工复工后存在不遵守公司或政府的防疫防控规定,拒绝配合检疫、强制隔离或医疗行为,建议公司根据情节程度采取如下方式处理:
(1)情节轻微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2)情节严重的,如以暴力手段拒绝配合检疫、强制隔离、医疗行为,以暴力手段阻碍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等,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可依法交由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通知假期延长3天,如果这三天上班,工资应该怎么支付?
首先要明确延长的3天假期的性质属于休息日而不是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只有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余为休息日。如果休息日上班,按照双倍支付加班工资即可。
10、公司通知复工,但员工被隔离了,隔离期间的工资怎么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同时,《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一)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疗和被隔离职工工资的发放。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2.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因此,虽然员工无法到岗上班,但仍然需要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举轻以明重,如果员工被确诊,在治疗期间,公司也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11、若员工被要求居家隔离14天,在此期间的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可知,不论员工是被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还是被要求居家进行隔离,都属于该条规定的“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因此同被医疗机构隔离的员工一样,对于居家隔离14天的员工,公司仍然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12、因疫情或岗位因,员工既无法按日常方式上班,又无法在家上班,此类员工的工资怎么支付?
此类员工一般为销售员或者巡视员,如果实在无法上班,建议公司优先考虑安排员工休年休假或安排补休或者与员工协商将无法正常上班期间认定为停薪休假。在上述假期休完之后若员工仍然无法正常上班,建议顾问单位直接将员工按照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由顾问单位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例如成都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同时,强烈建议公司在安排员工以休年休假或者补休或者停薪休假时,一并与员工就可能发生的待岗情形预先签订《待岗协议》,避免后期与员工无法就待岗事宜达成一致。
13、员工因疫情无法复工到岗,那么当月绩效工资如何支付?
关于绩效工资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按照是否全勤而计发的绩效工资,因员工无法到岗是疫情,属于不可能抗力,故在此期间应当是按照其全勤认定,应当计发绩效工资;
(2)对于按照完成一定工作量作为绩效考量的绩效工资,由于员工无法复工到岗,也就无法计算其绩效,因此可以不发放此类绩效工资。
如果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则制度对于绩效工资的发放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即可。
14、公司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公司能否调减员工的工资?
根据《四川省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简而言之,公司只有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形下,才能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处理方式。
15、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目前我国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伤害而视同工伤的只有一种情形,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若员工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能认定为工伤。
16、若员工在家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认定为工伤的基本要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纵然在家办公可以认为家即为工作场所,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非因工作原因造成,与员工在家办公这一行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若员工在家办公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以上法律建议为本律师团队根据现有的相关资料和法律依据进行归纳总结后提出,仅供作为决策参考之用,我所不对因情况的变化而导致的本文结论错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随着疫情及国家政策的变化,本律师团队将适时更新本手册。
最后,常言道“不辞山路远,踏雪也相过”。时值新春佳节之际,虽逢疫病横流之灾,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愿尽绵薄之力,与君共渡难关
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