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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时间:2018-04-27 10:25:38 文章来源:市建委 查看次数:12729 字号:【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2017〕67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将信用评价与招投标挂钩,很好地发挥了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对规范市场、提升现场质量安全水平和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成效显著。为进一步优化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评估和研究,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我委制定了《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主要针对《办法》的哪些内容做了修订和完善?


(一)针对不利于外地新入蓉或本地新办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成长发展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合理优化。一是现场评价初始分的设置。对外地新入蓉或本地新办企业现场评价初始分值设置进行了重新定义。二是评价结果的应用。对资格审查时的排名限制做了差别化处理。


(二)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提出了对自愿将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成都市的外地优秀企业给予2年市场培育期的激励机制。二是对本地建筑业总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实行信用加分激励政策。


(三)对市场不良行为扣分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拓宽了信用信息的来源。一是对扣分标准的具体规定和扣减的分值进行了调整。二是增加了与规范文明施工、新型材料使用、开工统筹和施工占道管理等相关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三、《通知》实施后对信用评价的历史记录有何影响?


《通知》实施后,涉及到有修改的评价标准,在2018年2月14日之前已经生效并在评价期限内的信用评价记录仍然有效,直至超出评价期限;自2018年2月14日起,采集新的信用信息应按照新的评价标准执行。



四、《通知》实施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有何不同?


《通知》对《办法》中的“投标入围条件”进行了重新定义:一是设置了信用合格分,低于合格分的企业一律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二是设定了排名限制的适用范围。三是针对可不设置信用综合评价排名作为资格审查内容的项目和不受信用综合评价排名限制的企业这两类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会更加合理有效。2018年2月14日之后(含)开标的工程项目,资格审查应按照《通知》的新规定执行。



五、《通知》中提到的“外地优秀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激励措施是什么?


外地优秀企业是指具备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的外地建筑企业。企业自愿将注册地从外地迁入成都市的可获得2年的市场培育期,在市场培育期内企业参与投标活动接受资格审查时不受信用综合评价的排名限制。



六、《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有效期多久?


《通知》自2018年2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七、

解读机构: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管处

解读人:孟林

电话:6188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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