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28个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明确在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以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贸易、对外金融合作为重点,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信用记录建设。
加强四大主体信用记录建设
根据《指导意见》,参与实施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其中,对外投资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失信行为包括: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虚假投资、捏造伪造项目信息骗取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等,骗取资金以及办理资金购汇及汇出,违规将应调回的利润、撤资等资金滞留境外,恶性竞争、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