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长期在外地经商,已有小成,其某天回家探亲时,发现儿时上下学必经的小马路年久失修,泥泞不堪,尤其是下雨后,小马路立马成了“小河”,过往的乡亲根本无法外出。刘某下决心要改变家乡的路况,也算是给自己的家乡作出一点贡献,于是决定捐出30万元用于重修小马路。刘某也要求村委会、政府能够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辅助道路建设,村委会、政府认为这也是利民的好事,也表示同意。三方协商于年底将所需资金同时一次性全部到位。资金到位前,村委会、政府根据刘某的要求做好小马路建设施工的相关准备。
村委会向银行贷款10万元,并动员村民将小马路全部平整,为铺设柏油做好准备。截至12月底,刘某却未能按时将30万元资金支付到位。刘某告知村委会,由于其在经营活动中严重亏损,已经无力支付全部30万元的修路款,愿意将现有的经营资金10万元中拿出8万元无偿捐给该村。发生争议。
焦点:一、刘某拿出30万元修路的意思表示是否形成“赠与”?二、刘某表示“捐赠30万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刘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四、刘某撤销赠与后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律师解答:
一、什么是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及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刘某自愿拿出30万元修路,并与村委会、政府协商出资时间等事宜,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该赠与合同自三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对三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二、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可以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力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刘某捐赠的30万元的目的是用于该村道路的修建,属于救灾或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行为,刘某在没有特殊情况下不能任意撤销,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赠与义务。
三、撤销赠与是否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案中,刘某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经营活动严重亏损,已经濒临破产,其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刘某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赠与义务,且无需承担不能给付30万元捐赠款项的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并不能由此免除刘某给村委会造成的损失。村委会为了履行赠与合同,动员村民平整小马路,向银行贷款,已经做了大量准备,信任该赠与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因此,村委会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赔偿。
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热行为。本案中,刘某初衷的确是为了帮家乡父老乡亲修建马路,改善家乡路况,实实在在的为家乡做点贡献才与村委会、政府共同协商修建马路,并愿意捐赠30万元资金用于修建小马路,刘某在整个赠与合同过程中没有进行恶意磋商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刘某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或家庭生活,其已无力捐赠高达30万元的款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刘某再继续坚持履行该赠与合同,其结果将是显失公平。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本案情况下,免除刘某的赠与义务但应当赔偿村委会的损失对当事人均是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