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华区创新空间引进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
成华区创新空间引进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创新空间聚集发展,规范创新空间引进、建设、管理,提升创新空间孵化质量,提高双创资源使用效率,培育和促进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空间是指工商、税收注册在成华区,为创新创造企业提供多元化、低成本、开放式物理空间和全方位服务的新型创新创造孵化载体。入驻创新空间的企业其工商、税收注册应在成华区,所属产业为成华区主导产业或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运营期限
第二条 创新空间首个扶持期原则上为五年,首个扶持期满后,创新空间可申请持续运营,后续每个扶持期原则上为五年。
三、入驻条件
第三条 首次入驻条件。
1.创新空间创办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成华区产业定位的运营机构享有准入优先权:
(1)科技部备案的众创空间或国外知名创新创造服务机构;
(2)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行业20强或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挂牌)企业;
(3)全球大学排名前500名高校、国内985或211等知名高校、中科院系统、央企系统以及部委系统的科研院所或军队单位;
(4)创投机构创办创新空间的,须在成华区设立额度不低于2000万元的投资基金,其中投资成华区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5)现任或曾任世界500强、中国企业100强、行业20强、上市企业中层以上骨干人员,并有成功创办创新空间的经历。
2.单个创新空间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3. 创新空间五年政策期预期运营业绩除应符合下列第(1)、(2)、(3)、(4)、(5)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6)、(7)、(8)、(9)条件中的一条:
(1)每1000平方米保持8家以上在孵企业,每年孵化成功率不低于20%,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以企业在成华区缴纳社保人数为准);
(2)每1000平方米新增知识产权不少于15项或发明专利授权不少于3件;
(3)每1000平方米引进高层次创新创造人才5人以上,或曾担任知名企业中层以上骨干人员不少于5人;
(4)每1000平方米应引入不少于6个国际创新创造企业(团队),或引入不少于2个高校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5)创新空间每年在成华区内举办不少于24场涵盖投融资对接、咨询、峰会、路演等多元化的创新创客活动,其中30人以上的活动不少于12场。
(6)每1000平方米培育年销售收入或产值超过500万元企业不少于3家,或获得200万元以上投资不少于4家,或纳入统计部门统计库企业不少于1家;
(7)每2000平方米培育(引进)上市(挂牌)企业不少于1家;
(8)每2000平方米引入或设立总规模2000万元的股权投资基金,其中每年投资成华区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9)每2000平方米培育(引进)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
4.入驻创新空间的企业须是首次在成华区注册的企业,原则上优先考虑成华区招商引资的创新创造企业。
四、优惠政策
第四条 首次入驻的创新空间可享受五年房租补贴、装修补贴、运营补贴等政策,对地方经济贡献特别重大的可“一事一议”。
1.房租补贴。
对入驻我区孵化载体的创新空间,按实际租赁价格,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50元/月/平方米,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25元/月/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单个创新空间5年运营期房租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创新空间在房租补贴期间,不得将房屋租赁给创业团队和个人。
2.装修补贴。
入驻的创新空间使用孵化载体中未装修场地进行装修,装修方案需报区经科局审定后实施。硬装实际投入应不低于1000元/平方米,装修完成后,政府按照不高于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创新空间装修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运营补贴。
根据创新空间与成华区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年度运营情况,经考核达标的,对租用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创新空间,前三年给予5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年度运营补贴增加25万元,后两年给予25万元的年度运营补贴,租赁面积每增加1000平方米,年度运营补贴增加15万元。单个创新空间5年运营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五、引进申报审批程序
第五条 创新空间评审实行常年申报,分批评审(审核),主要流程为:
1.申报。拟入驻我区的创新空间填写申报资料,报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
2.初审。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本办法中第三条“入驻条件”对拟入住的创新空间进行考察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及创新空间政府支持内容建议方案报送区经科局复审;
3.复审。由区经科局牵头,根据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提交的初审意见和建议方案,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意见起草创新空间投资合作协议,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4.审定。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根据审定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办理入驻手续。
5. 拟“一事一议”项目,需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资金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1.申报通知。由区经科局发布;
2.初审。获得申报资格的单位,按要求填写相应的申报材料后,报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房租、运营等资金补贴由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区经科局;装修补贴经属地街道(总部城管委会)初审,经审计后,将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区经科局;
3.复审。区经科局受理申报后,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进行行业公示,对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将评审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4.资金拨付。经分管副区长审定后,由区财政局统筹支付。
七、退出机制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创新空间,按照“一年一考核”原则,建立创新空间退出机制,创新空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区政府有权终止投资合作协议,创新空间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迁出原入驻场地,并保持相关装修场地、设施的完好:
1.主动提出终止协议;
2.年度运营业绩考核未合格;
3.创新空间未提出持续运营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未通过项目评审;
4.不配合报送有关统计数据,不参加成华区召开的创新创造会议及活动;
5.违反成华区有关管理规定转租给其他公司、团队或个人;
6.因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利用所租用的场所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八、附则
第八条 适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在扶持期内达到本办法相应要求之后,新增培育孵化成果可享受《成华区关于加快创新创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适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在扶持期内不再享受《成华区关于加快创新创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支持载体运营机构的规定。
第十条 适合本办法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同时又适合成华区其他支持政策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引进的创新空间的优惠政策按原协议执行,考核和退出机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一、孵化成功
(一)创业项目拥有持续盈利能力,创业团队发展超过15人,并成功对接该区产业园或商业楼宇,且拥有租金及相关费用支付能力,则判定成功孵化。
(二)创业项目商业模式良好,且成功完成早期试错阶段及团队组建阶段,并获得资本投资,则判定成功孵化。
(三)创业项目其商业价值与某成熟企业或上市公司相匹配,以被收购或并购的形式完成孵化阶段,则判定成功孵化。
以上指标符合其中一项即判定为孵化成功。
二、国际创业企业(团队)
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处于创业阶段,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跨国(地区)创新开拓型企业(团队)。
三、产学研合作项目
产学研合作项目,即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相互合作的项目。
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20强
世界500强以美国《财富》杂志每年发布的排行为准;国内1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排行为准;行业20强以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排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