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规范核定征收,强化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要求,结合当前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在《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即将到期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对成都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进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预征率
1.关于房地产分类:依据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分类方法并结合征管实际,将房地产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其中:普通住宅判定标准按《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普通住房标准的批复》(川地税函〔2005〕457号)执行。
2.关于预征率的确定:在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确定的幅度内,结合成都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和房地产项目增值水平,维持普通住宅预征率1%,非普通住宅预征率2%,非住宅预征率2.5%不变。
3.关于保障性住房的预征: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限价商品房等土地性质为划拨、出让的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由于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土地增值率普遍较低,按照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4.关于保障性住房的认定:保障性住房是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的要求或计划,进行开发、销售的项目,保障性住房的认定依据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根据四川省地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有关“根据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的规定,公告将房地产类型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其中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为7%;车位由于成本较高,增值率偏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非住宅为8%。
三、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解读机构为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解读人为王博。联系电话:87775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