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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16-05-27 15:32:19 文章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查看次数:9125 字号:【

关于印发《“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成人社发〔2016〕25号

各区(市)县委组织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天府新区社会事业局:

按照《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办法(试行)>》(成组通〔2015〕103号)的通知要求,现将《“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评选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月6日

附件

“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

评选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进一步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环境,根据《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的办法(试行)>》(成组通〔2015〕103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技能人才推荐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并充分考虑人才的研发能力和承担培养任务的能力。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推选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推荐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推荐范围为全职在成都工作,年龄原则在45岁以下,市属企事业单位、在我市注册并纳税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我市登记的社会组织中的青年人才。

第五条 高技能人才的人选应当热爱国家,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水平,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中能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良好团队精神和奉献精神,能够承担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优秀人才。

第三章申报推荐程序

第六条 按照统一安排和部署,每年年初印发评选工作通知,每年全市共评选10名左右高技能人才。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申报。由申报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事迹材料和相关的佐证材料,所在单位进行审核后报区(市)县人社局预审,预审合格的报区(市)县委组织部。申报对象所在单位为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由该单位预审后直接报属地区(市)县委组织部。

(二)初审。区(市)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后,每个区(市)县或市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推荐1名候选人,由区(市)县人社局或市属企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

(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邀请业内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专家组由7人构成,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选进行择优评选,并经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将评审结果提交市委组织部。

(四)审定。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社局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入选人员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拟培养对象。

(五)公示。拟培养对象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六)人选确定。公示后确定的入选对象纳入“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颁发“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入选证书”。

第四章 培养和政策支持

第八条 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纳入市委组织部优秀人才信息库,并建立个人业绩成果档案。市人社局与入选者协商制定创新创业目标任务,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经常性听取人才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第九条 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和管理的积极作用。组织他们承担或参与公共建设、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推行“师带徒”人才培养;参与我市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行业交流。

第十条 市人社局将组织人才进行学习考察,并定期举办论坛、沙龙等活动,支持和鼓励培养对象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项目合作等。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组织、人社部门或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人才的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情况,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人才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承担本地区人才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十二条 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高技能人才,培养期为3年,培养期内安排每人每年10万元的资助经费,第一年拨付10万元,第二、第三年考核合格后分别拨付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学术交流、技术研修、技术创新、项目合作等。属于学术和技术交流考察的,需提供主办单位或机构的正式信函,并与所研究领域密切相关;属于培训研修的,需提供相关机构证明;属于购买书报资料的,需提供相关购买凭证,并确保所购买的书报资料与本人研究领域相关;属于人才创新创业能力项目合作的,需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并确保所做事项与本人研究领域有关。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在“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相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要对技能人才培养情况、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创新创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对业绩突出,工作出色的人才进行通报表扬,对未能履行相关服务义务的人才,暂停发放资助经费。资助资金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一旦发现,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资助经费申请资格。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调离原单位不再从事技术工作或调出本市的,不再纳入管理范围;因政治、经济、生活作风上犯有严重错误的人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才,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人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收回未使用的培养资助经费,取消相应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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