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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杜绝非法集资,保护自身权益
时间:2015-01-22 15:13:41 文章来源: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查看次数:19485 字号:【

非法集资犯罪最近在各省市均有发生,下面简述一个典型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例。

2008年5月,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市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人们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潘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某、周某、袁某和朱某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法院判决:1、潘某、周某、袁某和周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2、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非法集资犯罪为什么能够让如此多的老百姓甘心情愿拿出自己毕生的血汗钱投入其中?犯罪分子到底是通过哪些手段来骗取信任从而吸收到百姓存款呢?我们应当如何防范这些诈骗行为呢?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的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这里的“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本案中,潘某等人首先以成立一个合法的公司为手段,进而抓住老百姓贪小便宜、不懂经营市场和高额回报的心态,骗取公众的信任,非法吸收公众的钱财。为避免更多无辜的老百姓再受到诈骗,最后落得个血本无归的下场,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掉馅饼,地上有陷阱”,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是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俗话说“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的形式多样,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越来越强,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国库。由此看来,只有百姓自身提高对非法活动的认识,增强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些非法活动,让犯罪分子无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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