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以下简称总部经济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区环保产业做强做大,成为总部经济城新的增长点,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凡正式入驻总部经济城且税务解缴关系全部转入,从事环保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环保产业是指:环境保护技术与产品研发,环境工程设计与施工,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环保企业、环保产品和环保项目由成华区环保局与总部经济城管委会认定,并按照成都市对环保企业、产品及项目制定的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条 2010年至2012年,由市、区两级共同出资,设立环保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采取贷款贴息、购(租)房补贴、税收扶持等方式,重点扶持新入驻总部经济城的环保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环保产业。
第五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并在总部经济城进行环保科技产业孵化园和环保产业总部基地建设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对新入驻总部经济城且年税收在50万元-200万元的环保企业,给予以下办公用房补贴:在总部经济城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 补贴;对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为2年。上述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入驻总部经济城且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环保企业,给予以下办公用房补贴:在总部经济城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为2年。上述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八条 对新入驻总部经济城的环保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200万元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企业上缴“三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区级地方所得部分60%的额度予以扶持。
第九条 对新入驻总部经济城的环保企业,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专题研究给予重点扶持。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不得重复计算,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成都市龙潭总部经济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