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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 处罚金额高达2000万元
时间:2014-12-26 10:17:34 文章来源:成都日报 查看次数:9033 字号:【

权威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

成都市安全生产举报电话:028-12350

新《安全生产法》已于12月1日正式施行,新《安全生产法》共114条,较之原法的97条新增17条,修改57条,修改幅度较大,新增内容较多。今日,市安监局权威解读新《安全生产法》,告诉你新法之变。

新法的主要特点

特点一:新理念 新方针新格局

新理念:以人为本 安全发展

新方针: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

新格局: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 社会监督

特点二:“重典治乱”

新法号称“史上最严”安法,处罚额度提高2-5倍并实施“双罚”,金额最高达2000万元。

新法加大了对主要负责人的问责力度。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到100%的罚款,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拒绝阻扰监管执法的企业实行重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有九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重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114条条款中71条直接关联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给予了明确。

责任1

新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所有人员对各自工作的安全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生产和经营的各级管理人员,在完成各自任务的同时,对生产安全负责。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对自己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对其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有从业人员应在自己本职工作范围内做到安全生产。要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以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责任2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100人以上企业须设专职人员管安全

金属冶炼、道路运输、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与原法相比,金属冶炼和道路运输2个行业被列为高危行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由三百人调整为一百人。)

责任3

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安全资金投入不足 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是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就是安全生产资金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并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责任4

引进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责任5

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加强实习学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要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加强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责任6

组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验收

建设单位对安全设施验收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竣工投产或使用前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主体。

(修改后的新法,加强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监管;取消了政府部门承担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明确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责任7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新法在多处条款中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的目的就是明确责任主体,强化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及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排查治理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应当在本行业、领域内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除患。同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直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权利。

责任8

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

(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应急救援的主体责任,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责任9

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生产经营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其目的是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事故预防、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应急救援等方面的作用。

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从业人员享有的权利:

安全生产知情权。

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作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

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享有紧急撤离权。

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从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有关负责人报告。

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监管部门

职责定位更准确

政府领导职责更加明确:

加强领导。

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制定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安全生产规划。

部门职责定位更加准确: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是新《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同时,也是普法主体。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决定的,都可以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有提请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权力。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都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对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一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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