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走进成华 | 商会概况 | 信息动态 | 会员之窗 | 服务平台 | 参政议政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公告通知 | 法律服务 | 信息公开
服务平台
 

 

当前位置:服务平台 > 法律服务平台 > 正文
法律小知识:《行政诉讼法》重要修改十大看点
时间:2014-11-06 16:20:01 文章来源: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查看次数:20072 字号:【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民告官”法律-----《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做出的首次修改。

看点一:受案范围扩大

  修改将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的,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等行政行为纳入了受案范围。

  看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修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看点三:可口头起诉

  修改起诉应当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看点四:应当登记立案

  修改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看点五: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修改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看点六:行政首长出庭

  修改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看点七:可跨区域管辖

  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看点八: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修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看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看点十: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决行政争议”的表述。

点评:成华区工商联维权中心常务副主任、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支架法律,这次大修具有很多亮点,将有助于解决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长期存在的“起诉难、审理难、执行难”问题,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相对独立行使,加强和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修改后的法律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放到了非常重要的位置,老百姓告官要见官,通过这种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方式,一方面可以缓解官民矛盾、有利于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也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带头依法行政;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虽然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实践中可能会慎重使用这个手段,但是拘留肯定会有一定威慑力的;增加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就要求政府及部门今后指定规范性文件慎之又慎,必须在指定前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

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联 版权所有 2008-20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3段148号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84310789【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

蜀ICP备20230020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