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收藏本站 | 设为首页
走进成华 | 商会概况 | 信息动态 | 会员之窗 | 服务平台 | 参政议政 | 政策法规 | 党建工作 | 公告通知 | 法律服务 | 信息公开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政策法规 > 政策聚焦 > 正文
《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14-11-06 16:10:13 文章来源:区经科局 查看次数:7921 字号:【

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精神,鼓励自主创新,提高专利质量和拥有量,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

2014年5月29日

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成华区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推动全区技术创新和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实行重点资助、部分资助、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专利资助资金在区财政知识产权资助专项资金中列支,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资助资金由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依本《办法》负责办理专利资助资金发放的具体事宜。

第二章资助条件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所地在成华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具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在我区创业投资并持有居住地址为本区的成都市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华区专利资助。

(二)以成华区的地址提交的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

(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

(四)积极配合成华区的专利工作,接受委托为我区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我区专利增长贡献较突出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五)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在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PCT申请国际阶段资助、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可重点获得资助:

(一)涉外专利和中国发明专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改造项目的授权专利;

(三)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专利。

(四)积极配合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开展工作,代理成华区专利数量较多,为我区专利申请人提供优质服务成绩显著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的专利资助范围: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配合成华区开展专利工作,接受委托为我区企业进行专利宣传培训、帮助企业进行专利布局和代理我区专利申请较多的优秀专利代理服务机构。

第八条涉外专利资助项目和标准:

(一)对提交PCT申请并经国际检索后的发明专利申请和直接向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盟国家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给予4000元/件的资助。

(二)对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单位:元/件):

权利人类别

专利类别

美、加、日、韩及欧盟国家

其他国家

职务

非职务

职务

非职务

发明

30000

8000

15000

4000

实用新型(类似)

8000

3000

4000

2000

工业品外观设计(类似)

4000

2000

2000

1000

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外国国家(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只给予一个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申请资助;PCT申请国际阶段已接受资助的,进入外国国家(地区)阶段不再给予外国专利申请资助。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多个外国国家(地区)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最多给予2个外国国家(地区)的资助。

第九条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

专利类别

职务发明

非职务发明

发明

3000

2000

实用新型

600

500

同一个人或非职务发明人申请非职务发明的专利资助,全年度只给予累计不超过2万元的资助。

第十条对为成华区的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培训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进行专利布局成绩显著的优秀代理机构和年代理成华区专利申请量50件以上、100件以上、2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分别给予不同数额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四章专利资助申领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已填写的《成都市成华区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可在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网站下载);

(二)有关专利的证明材料:

1.中国专利的资助:专利证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2.向外国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资助,应提交与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提交:

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提交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PCT申请请求书、国际检索报告以及缴纳规定费用的缴费凭证;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作出的受理通知书、相关缴费凭证及中文译本。

3.在外国国家(地区)获得授权专利的资助:应提交外国专利审查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授权专利公告首页、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及中文译本,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权利人证明材料:

1.单位申请资助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并提供权利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资助的,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市居民提供身份证和居住地址为成华区的成都市长期居住证。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更名后需提供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与之核对。提供的材料一式一份,应按上述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申请资助,需提交为成华区企业培训和服务情况的证据材料或当年度代理专利申请的清单及获得受理情况的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资助的受理、审批和领取时限:

(一)受理审查。专利申请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和集中发放,审批和发放每年度可集中一次或多次进行。

(二)资助申请应在资助年度内提出。从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申请和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申请当年度的资助。

资助申请受理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三段148号,成华区政府第一办公区,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

(三)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申请是否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资助申请,由受理人员在《成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受理意见并注明办理时间,在专利证书原件(涉外专利申请阶段资助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背面加盖“成华区专利资助受理专用章”,交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

(四)审核批准。科室负责人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资助申请,在《成华区专利资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对不予资助的原因由受理人员告知申请人。

(五)经审核批准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在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对外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对公告期间无异议的专利项目给予资助。

(六)资金拨付。局分管领导对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核并经网上公示无异议的资助申请进行复核,并报局主要领导审批。通过审批的资助申请交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转账拨付(单位应提供合法的财务收据,注明收款单位、开户行、账号等;个人应提供本人的成都银行储蓄卡账号)。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专利资助资金,应由第一专利权人办理,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重复申请资助、提供虚假材料、采取非正常申请专利等不正当行为骗取或套取资助资金的,将采取追回资助资金,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的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成华区经济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情况可以修订。

成都市成华区工商联 版权所有 2008-2025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东3段148号 邮政编码:610051

联系电话:028-84310789【工作日09:00-12:00;13:00-17:00】

蜀ICP备20230020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