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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有友”状告“有发” 商标权案
时间:2014-10-23 12:48:41 文章来源: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 查看次数:20290 字号:【

案例:2月24日,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重庆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商标许可使用权纠纷案。原告诉称“有友”文字商标使用权核定使用在死家禽、泡菜、腌制蔬菜、精制坚果仁等商品上。经过多年辛苦经营,其生产销售的“有友”牌泡凤爪、泡椒鸡翅、山椒豆干等系列产品积累了非常高的市场美誉度,并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品、消费者信赖品牌等荣誉称号。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全国27个城市和地区大量销售与“有友”商标非常近似的“有发”牌泡脚凤爪、泡椒凤翅、泡椒泉水花生、泡椒木耳、泡椒竹笋等产品。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有发”商标与原告的“有友”商标字形非常近似,已经使销售商和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了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使用权。原告遂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犯“有友”文字商标的侵权产品,销毁产品及包装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余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从“有友”商标专用人处获得“有友”商标许可使用权后,多年来从事“有友”泡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的生产销售,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被告香传食品有限公司将注册的“有发”商标超过其核定适用范围大量使用在泡凤爪、泡椒凤翅等产品上,在全国各地20多个城市大量销售。其“有发”商标与原告“有友”商标字形相似,形状也近似,属于近似商标,故判决被告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律师点评: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特征中的独占性是商标权的最重要的权利。独占性又称为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通俗的讲,就是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在三个方面:一、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二、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三、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商标的侵权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五、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本案中,原告(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从“有友”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该商标许可使用权,并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消费者的信赖,为“有友”牌系列产品的推广和畅销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及财力。而被告(香传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有发”牌产品无论从商品名称还是产品都与“有友”牌相似,属于近似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其行为很明显侵犯了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的商标权,直接造成了“有友”公司的较大经济损失,这也属于是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香传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重庆有友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即合理开支50万元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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