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区直属商会组织建设,促进直属商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经研究,制定了《成华区工商联(总商会)直属商会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华区工商联直属商会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参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华区工商联组建的直属商会(以下简称直属商会)在《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华区工商联组建的直属商会。
直属商会是指以会员为主体,由民营企业自愿组成,实行自我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直属商会的名称分为两类:在民政登记的独立法人,其名称为“成华区+(产品、服务类别)+行业商会”或“成华区+异地地名+商会”;未经民政登记的,其名称为“成华区工商联 +(产品、服务类别)+行业商会”或“成华区工商联+异地地名+商会”;和成华区工商联+地域名+商会。
第五条 直属商会是成华区工商联领导的会员组织,其会员为成华区工商联的当然会员,直属商会领导班子职数通常不超过直属商会会员总数20%。
第六条 直属商会实行企业家办会。其组建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工作方针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七条 直属商会要坚持充分尊重、广泛联系、加强团结、热情帮助、积极引导的工作方针,引导和推动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协调会员关系,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加强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活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八条 直属商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筹备、成立。商会成立后,成华区工商联根据运行情况,批准符合条件的到社团登记机关进行独立法人的登记,商会在未批准登记为独立法人之前,作为成华区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章 直属商会的组建与成立
第九条 直属商会的组建应当不少于30家发起人,发起人应在行业或地域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并愿意在发起商会组建申请后接受成华区工商联的考察与指导。
第十条 申请组建直属商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发起组建商会的申请书;
2.商会筹备组成员的简历、企业基本情况;
3.发起成立商会的有关背景材料;
4.拟任商会筹备组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成华区工商联对发起人以及商会成立背景进行考察,
有下列情形不予以批准:
1.申请筹备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成华区范围内已经成立行业或者区域性商会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召集、联络发起人并承担商会组建筹备具体工作的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提交的申请,弄虚作假;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成华区工商联职能处室对发起人以及商会成立背景考察后,报请成华区工商联决定是否同意成立商会筹备组。
第十三条 获得成华区工商联同意成立的商会筹备组即可从获得批复之日起进行商会筹备活动,其主要工作是:
1.筹备组成员要广泛联系和发展会员,建设一支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会员队伍,为商会成立夯实基础;
2.召开筹备会议,研讨制定商会章程草案,确定商会领导班子候选人,确定商会秘书处工作职责以及办公场所和招聘专职工作人员;
3.与筹备工作有关的会议纪要、商会会员名单报成华区工商联备案:
4.章程草案、商会领导班子候选人名单、秘书长人选报成华区工商联审定;
5.向成华区工商联提交商会正式成立的申请。
第十四条 成华区工商联对提交商会成立申请的筹备工作进行考察和评估,已具备成立条件的经成华区工商联批准同意成立商会。
第十五条 商会筹备组获得成华区工商联成立商会的批复后,可从即日起进行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成立大会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商会筹备组组长做商会筹备工作报告,商会章程、选举办法、商会理事会候选人和领导班子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决通过。
第三章 直属商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 直属商会应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殊情况须报请成华区工商联批准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直属商会的章程修改应报成华区工商联审定后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九条 直属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的任免应报成华区工商联审批。
第二十条 直属商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报成华区工商联审批,其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直属商会的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其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由会长、秘书长及时向成华区工商联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直属商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题及举办重大活动须事先报成华区工商联,成华区工商联根据情况参加会议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直属商会开展以下活动,必须经成华区工商联批准或由本会组织开展:
1.向党政机关行文;
2.对外发布新闻;
3.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其他民间组织;
4.同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学术研讨、展览会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直属商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应将其基本情况上报成华区工商联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直属商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人事、财务、印章、票据管理等制度。商会秘书长对此项工作负责,成华区工商联对直属商会内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直属商会应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表及开展活动情况上报成华区工商联。
第二十七条 直属商会会长、秘书长每年需向成华区工商联述职。
第二十八条 直属商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商会负责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直属商会是成华区工商联团体会员,应按《成都市工商联缴纳会费办法》规定缴纳团体会费。
第三十条 直属商会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成华区工商联会会员处归口联系:
1.指导、监督直属商会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并具体负责商会筹备申请、社团登记、注销前的审查和年审工作;
2.负责指导直属商会成立及换届工作,在直属商会无法召开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时,要指导组织该团体正常开展工作;批准制定及修改章程;推荐、审查、核准直属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对直属商会的外事工作,大型活动,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核和报批;
3.监督直属商会的财务和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年底会同成华区工商联财务室对直属商会财务进行审计,审计结果返回给直属商会理事会。
第四章 直属商会的中止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经成华区工商联审查同意后,直属商会予以中止活动、重组商会或撤销商会:
1.严重违背本办法和商会章程;
2.经费严重不足,无法正常开展活动;
3.三分之二理事提议解散;
4.组织分立或合并;
5.由于其他原因需要中止的。
第三十二条 直属商会在撤销前,须在本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工作,并由本会收缴该行业商会的印章和财务凭证。撤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直属商会违反本办法的,成华区工商联将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将中止商会活动,并根据需要召开会长会,撤换负责人或秘书长;情节严重的,按审批程序批准,予以撤销组织;中止商会活动期间,由本会封存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的章程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成华区工商业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