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产业倍增”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努力建设“中西部综合实力一流城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对新办企业的促进政策
(一)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促进政策
对新入驻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即“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予以扶持。
(二)对总部企业的促进政策
1.对新入驻的总部企业,年纳税额 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 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予以扶持。
2.对总部设在我区且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大型卖场、连锁企业、会展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60%、50%予以扶持。
(三)对新兴房地产业的促进政策
1.对现代服务业载体项目的促进政策
(1)对新开发商业卖场(商业街)、商务楼宇、城市综合体(商业商务地产达50%以上)项目,商业商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且不分割出售产权,年纳税(商业商务地产部分)2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商业商务地产部分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营业税、房产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20%、20%予以扶持。
(2)对新入驻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酒店,从纳税之日起,前 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予以扶持;对委托全球著名酒店管理公司管理的五星级宾馆酒店,前 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60%、40%予以扶持。
2.对在我区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从取得项目土地之日起,前2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40%予以扶持。
3.在我区注册的房地产企业,使用区外土地开发并独立核算的项目税收缴入我区的,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予以扶持和奖励。
(四)对品牌企业的促进政策
对新入驻的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60%、40%予以扶持。
(五)对新兴产业的促进政策
1.促进发展电子商务。对新入驻的移动电子商务产业链核心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80%、70%、60%予以扶持,自计算支付房租之日起前3年,第1年按每月30元/㎡、第2年按每月20元/㎡、第3年按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第4年至第6年,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
对新入驻电子商务专业楼宇的电子商务企业,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0%、60%、50%予以扶持。对打造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给予扶持,B2B 平台注册收费会员达到1000个或线上营业额达到1000 万元的,给予平台企业10 万元奖励。
2.促进发展服务外包。对在国家商务部服务外包数据报送系统注册并登陆数据的企业给予专项补助,每登录并被核准实现离岸外包达到100 万美元给予1 万元专项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 万元。
(六)对建筑安装企业的促进政策
对新入驻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50%、40%予以扶持。
(七)对新办企业的注册扶持政策
对在我区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办企业,工商登记费由区财政安排。
(八)对协税护税的促进政策
对协税护税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税收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0%对企业和引进者进行扶持奖励。
二、对重点优势企业的扶优扶强政策
(一)重点优势企业扶持政策
凡在我区持续经营满3年,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且年税收增长15%以上的重点优势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从第4个纳税年度起,按当年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5%予以扶持。
(二)企业上市奖励政策
对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成华区的企业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创业板上市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在沪深及海外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企业上市辅导期间先兑付50%,成功上市后再兑付50%,如未成功上市,则在其扶持款中予以扣除。
三、对企业经营者的奖励政策
(一)对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三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奖励经营者。
(二)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按当年企业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企业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奖励经营者。对年纳税200万元以上的开发商业商务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按当年企业商业商务地产部分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参照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之和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奖励经营者。
(三)对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企业经营者奖励。
(四)对荣获国家、省、市一级的特色商业街、主题园区、星级景区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企业经营者奖励。
(五)对新上规模企业(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不含房地产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前3年按本人年度上缴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80%、60%予以奖励,同时,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入托入学、就业、职称申报等方面进行协调服务。
四、对引进者的激励政策
(一)对品牌企业引进者的激励政策
对新引进税收关系落户我区的世界500强、国内行业10强企业,给予引进者一次性激励5万-10万元。
(二)对总部企业引进者的激励政策
1.对新引进总部企业,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税收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统一核算,并拥有至少2个直接投资或授权管理的分支机构,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4‰给予引进者激励,最高不超过10 万元。企业注册后经区投促局认定在30日内兑付奖励金额的50%,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开始纳税且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再兑付50%。
2.对新办具有区域性独立核算资格且财务结算平台在我区的其他类总部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给予引进者激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注册后经区投促局认定在30日内兑付奖励金额的50%,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开始纳税且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再兑付50%。
3.对新引进国家和四川省认定的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总部,在完善工商注册手续后,给予引进者一次性激励2万元。
4.对新引进跨国公司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等准总部,在完善工商注册手续后,给予引进者一次性激励2万元。
(三)对其他类内资企业引进者的激励政策
对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万-500万元以内的内资企业(不含招拍挂后注册的企业),按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引进者激励;对新引进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内资企业(不含招拍挂后注册的企业),按省内投资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2‰、省外投资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的3‰给予引进者激励,最高不超过8万元。企业注册后经区投促局认定在30日内兑付奖励金额的50%,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企业开始纳税且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超过奖励金额后,再兑付50%。
(四)对外资企业引进者的激励政策
对新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3000万美元以内的外资企业(不含招拍挂后注册的企业),按1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的比例给予引进者激励;对新引进实际到位外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不含招拍挂后注册的企业),给予引进者激励30万-100万元。
五、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奖励对象必须是税收缴纳在我区的企业。
(二)本意见中对新办企业和引进者的扶持奖励政策不重复计算,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对企业、经营者、引进者的扶持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项目)当年对属地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对欠税和查补税部分不予扶持奖励。东调企业总部留在我区按新办企业政策执行。
(三)重大企业(项目)、重点培育的新兴产业的促进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相关程序研究审定。
(四)已入驻我区的企业,享受原政策期限未满的,按原政策执行。
(五)本意见印发后,各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六)本意见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七)本意见由区财政局、区投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