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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官员解读《反垄断法》
时间:2008-12-19 14:41:10 文章来源:成华区工商联(商会) 查看次数:13199 字号:【
·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缺乏有效法律规制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支持依法实施规模集中    ·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对域外垄断行为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反垄断法》将于明年8月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因此引起了国内外各方人士的关注。其中除了规范传统的垄断行为之外,此法还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   日前,就《反垄断法》的相关问题,《财经文摘》采访了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尚明。   《财经文摘》(下称财):反垄断法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之一,中国制定这样一部法律的特别意义何在?   尚明(下称尚):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和基本法则,但是市场自身的调节机能并不能保证竞争的自由和公平。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垄断与公平竞争的矛盾不断出现。出台反垄断法,可以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财:这是否意味着现行法律对垄断行为尚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   尚:从一定程度上说是这样。现行法律并不乏对垄断行为的原则性规制,但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导致不能充分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财:我们注意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内容,此外还增加了部分国外反垄断法所没有涉及的内容。请您简单介绍一下。   尚:用时下常用的一句话来说,中国的反垄断法是“与国际接轨的”。跟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样,这个法律包括了被称为反垄断法三大支柱的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同时也包括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   有些条款和内容是根据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在充分考虑中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如我们特别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同时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定、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当然,这其中也借鉴了国际上一些成熟的经验。   财:此法的实施,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意味着什么?   尚:反垄断法实施后,企业将会更多地感受到竞争的压力,这将成为其发展自己的内在动力。那些通过合法经营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的企业将受到保护;反之,那些破坏竞争机制、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者将受到法律的规制。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竞争市场,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围绕上述目标,反垄断法确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竞争下形成的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财:中国的大企业集团很多,反垄断法是否会对他们的市场支配地位造成威胁和影响?   尚:反垄断法针对的是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并不反对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恰恰相反,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这样可以通过竞争,逐步建立起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又可以防止规模经济形成后产生滥用,从而窒息竞争。这种做法,已被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中国经济发展的现状是,多数企业的经济规模发展不够,竞争力偏低,国家鼓励通过自身发展做大做强。   财:外资并购在中国是一个比较受到关注的问题,我们注意到,反垄断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条款,对此是如何考虑的?   尚:反垄断法对国内外企业的垄断行为是统一适用的,并没有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条款。   我们已经注意到境外资本的并购现象。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开放程度大大提高,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槛有所降低,外国产品和跨国公司会更多地进入中国,其中并购境内企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方式。   外资的进入,一方面带来了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同时如果外资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市场份额过快增长,就有可能形成垄断,进而限制公平竞争。对于限制影响竞争的垄断行为,则可以通过反垄断法予以规制。   对外资并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反垄断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种审查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不仅限于垄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中国并未改变针对外资的法律制度,反垄断审查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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